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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的内容-亲权制度的核心

2017年8月9日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http://www.gzswlhlvs.cn/
   亲权的内容有哪些?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从各国的亲权内容分析,主要包括人身方面的亲权和财产方面的亲权两部分。亲权只存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对于成年子女,则不存在亲权,因此,亲权的行使具有时间性。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1、抚养教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的主体,应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营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备的生活条件。


   2、管束保护权。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行使保护权,预防或排除来自外界的非法危害,并以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和管束未成年子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3、惩戒权。为保证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束,父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惩戒权,以帮助未成年子女弃恶从善。但父母行使惩戒权时,不得损害子女的人格,不得侵害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子女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子女被他人非法诱骗、拐卖、隐匿或扣留时,父母有权请求交还子女,必要时也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子女。


   5、住所指定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未成年子女不得随意 离开父母所指定的住所。住所指定权是为了父母能更好地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


   6、身份行为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由于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独立地行使身份行为,必须由父母代理进行。因此,未成年子女的职业许可、被收养等身份上的行为是由父母代理进行或经过父母的同意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父母也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7、赔偿义务。当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利益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亲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1、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独立地实施财产行为,应由其父母代理行使或经其父母同意后实行。但父母在行使财产行为的代理权时,应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除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2、管理权。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财产,由其父母对该财产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是相对于处分权而言,主要以财产价值保存和增加为目的,而不涉及变更财产性质的利用行为及改良行为等一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行为。[65]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管理权时,应以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进行管理,因父母未尽此注意而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害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三人非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父母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回复其对该财产的管理权。


   3、用益权。父母在维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前提下,有合理地利用、支配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父母在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用益权所得到的收益原则上归属未成年子女,但可以用于该子女的养育费、财产的管理费以及家庭的其他必要的开支。


   4、处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原则上不享有处分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享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处分权。基于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利益,是该处分行为有效性的根本所在。在父母收入难以维持子女日常生活时,也可从子女的财产中支付部分的抚养费。当未成年子女因不法行为而致他人损失,也可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