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9月28日 09:22
陈某与丈夫十多年前结婚,不久协议离婚,丈夫担心陈某与女儿未来生活会有问题,曾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2010年给付赡养费一百万元”,但离婚后没几个月,两人又复合。
两人第二次结婚,陈某不堪男方外遇不断,气得提起离婚诉讼获法院判准,陈某独自抚养女儿,但生活压力大、经济困难,她拿出第一次离婚时的赡养费约定,要求前夫付款遭拒。
陈某提起履行离婚协议诉讼,前夫指出,当时写下这个约定是要陈某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才支付一百万元,但两人后来又再次结婚,之前的离婚条约定就已失效,否则两人第二次结婚后,陈某仍要他付一百万元,那第二次结婚有何意义。
法官审理认为,两人第二次结婚时,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约定就已失效,否则就丧失第二次结婚的意义,违反诚信原则;也就是说,丈夫因第二次结婚而撤销第一次离婚赠与妻子一百万元,原先的赠与赡养费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