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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请问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
2018年3月15日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http://www.gzswlhlvs.cn/
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的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的。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
文章来源: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律师:
黄赞荣
[广州]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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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gzswlhlvs.cn/news/view.asp?id=9089816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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