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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法律对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有哪些条件限制?
2016年8月30日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http://www.gzswlhlvs.cn/
一、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文章来源: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律师:
黄赞荣
[广州]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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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gzswlhlvs.cn/news/view.asp?id=8595855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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