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财产分割

离婚后又同居期间财产要平分吗?

2018年5月18日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http://www.gzswlhlvs.cn/
  一对夫妻刚在清浦区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没几天又同居生活。然而,在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又因为琐事而分居。同居期间,“妻子”取走“丈夫”卡上7000元现金,“丈夫”要求对方返还这些钱。近日,清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去年6月11日,扬雪梅到清浦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章朝阳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去年9月2日离婚。婚生女扬文轩随扬雪梅生活。然而,就在同年9月12日,双方又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今年3月6日,章朝阳在银行存了7000元钱,银行卡设有密码。3月9日,扬雪梅取走了这笔钱。3月20日,双方又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一直分居生活。而章朝阳的7000元钱,扬雪梅一直以看病和支付小孩学费为由拒绝返还。随后,章朝阳向清浦区法院起诉,要求扬雪梅归还这笔钱,并要求变更双方离婚时调解书所确认的婚生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章朝阳当庭撤回了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费给付时间的诉讼请求。对于7000元钱的用途,章朝阳不承认扬雪梅的说法。而扬雪梅所提供的6张医疗票据和小孩学费证明,都发生于双方分居之后,而且学费证明也是个人书写的便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来是夫妻关系,离婚后又自愿共同生活,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要求处理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有争议的7000元存款虽然是原告个人工资收入,但属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所以,这7000元钱应该是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理应平均分割。19日,法院判决扬雪梅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给付章朝阳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