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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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二审辩护意见

2016年8月17日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http://www.gzswlhlvs.cn/
接受被告人司x亲属的委托,并经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司x涉嫌电信诈骗一案的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经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望得到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司x客观上参与了“阿x”“阿xx”等人组织的电信诈骗活动,因此,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也充分认可判决书对被告人司x系从犯,且具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等法定或酌情减轻、从轻的情节。但辩护人认为还有其他从宽情节未能得到体现。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司x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2651290元事实不清,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判由司x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显失公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其他主犯才应当按照其所参与者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司x没有参与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七项中的任何一项诈骗活动,司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不应该将其没有参与而由其他成员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于被告人司x在本案中所得的约12000元人民币,根据司x的供述,是“x哥”出国前承诺其在国外期间的劳务费,是取得的“工资性质”的款项,本律师认为:这些钱仅能证明被告人司x是受雇佣参与诈骗的,而不宜以此推定司x具体参与的诈骗金额为2651290元,如果司x确参与了所列举的诈骗行为并成功让受害人受骗的话,那么按该既定的提成比例5%计算,司x可以获得的提成远远不止12000元人民币,司x所得佣金并非从被害人处诈骗取得、也不是因诈骗成功提成所得,一审判决以此金额作为基础对本案被告人司x进行量刑不妥当,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判决由司x承担连带退赔2651290元人民币更是依法无据、显失公正,既然判决书中所列的七项司x均没有参与,那么司x就不应当与其他参与人员就这七次的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低下、作用轻微,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根据电信诈骗的特征可知:此类诈骗虽然涉案人员众多,实际上只是由少数领导人员掌控并实际获利,其他人员在参与过程中既无法涉及技术核心部分、也不允许随便交流,更无法得知实际的诈骗金额及分配结果。根据已到案人员的供述也可知,表面上给成员包吃包住、帮保管护照、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实际上是为了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大多数被雇佣人员均是被少数人利用的工具。即使一批受雇人员被抓获也不会给真正的核心犯罪分子带来任何的损失;从另一角度看:一起电信诈骗的成功除了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外,相关部门的管理混乱在客观上也为犯罪结果的发生提供了条件,比如:电信运营商对于电信网络上的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本应负有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在网络上传播的直接责任,事实上却一直存在着监管不力的情况甚至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回到本案,司x在本案中是第一次参与诈骗,被安排在二线,与一线三线比较属技术含量最低的一个平台,事实上司x参与过程中没有发现受害人上当受骗并打款的情况,未造成实际危害。三、被告人司x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未予认定司x多次供述其在接电话的过程中有暗示受害人的行为,其在一审过程中也向法庭提起,虽然大多无法回忆具体情况而无从进行核实,但是其中有两起即王x、杨x两名受害人,司x是冒着风险发信息让他人打电话通知该两名受害人不要再继续打款的。在司x上诉过程中本律师对案卷也进行了查阅并向x市检察院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在受害人王x的询问笔录第3页也有陈述称,有人打过电话让她赶紧去报案,司x的证言也能证实司xx所言属实。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应被认定为立功,且两名受害人所涉金额巨大,应认定司x有重大立功行为,在量刑时应当作为法定可以减轻的量刑情节并结合最高院的量刑意见规定的减轻幅度予以考虑。四、被告人司x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律师分析】在本律师会见过程中曾问起为什么会冒风险通知受害人?甚至在首要分子已经知道有人向受害人通风报信并进行了内部警告,且有所防范之后仍没有放弃通知受害人的原因时,司x称是怕受害人被骗太多钱财而想不开,由此充分可见司x还是心存善念的,结合前第三点所述司x主观恶性较小。另从司x出国的目的可知其出国的本意是想打工赚钱,之前未被明确告知出国的目的也没有事先参与过商讨,受诱导的成份居多,此次回国后再也没有与其他成员联系过也没有再次参与类似的活动,因此与其他多次参与诈骗的人员相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也要小得多。五、司x没有前科劣迹,且家庭困难司x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其与前妻离婚后有一子随司x生活由其抚养,现年才上二年级,司x在被羁押前刚再婚不久,新婚妻子收入每月仅有一千余元,其家庭在本地属于长期贫困帮扶对象,司x在家中是经济支柱。当然家庭情况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是本律师认为:这样困难家庭中作为两位已丧失劳力老人的独子,一位即使条件不好在离婚后仍愿意抚养幼子的父亲,一位刚刚结婚的新婚丈夫,其对生活是持有积极态度的,不会再想成为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六、退赃的数额及羁押期限应重新进行认定从扣押清单可知司x到案后被扣押的物品有两张银行卡及30230元现金,另在一审审理期间司x家属又代为退脏10000元现金,司x在国外期间所得佣金即所获脏款约为12000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应按全额退回赃款而非部分退缴赃款的情节来酌情考虑。关于羁押期限的问题,根据司x的回忆:2013年第一次被x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临时关押措施的时间是2013年8月11日;第二次实际被抓获的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3日x中队的“工作说明”中也有说明)。本律师认为:先行羁押应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期,不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执行日起算,尽管存在的误差不大,但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在折抵刑期时准确计算。综上所述,被告人司x在本案中是初犯、偶犯、从犯、未遂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本质善良,家庭困难。本案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权衡考虑上述各情节并充分认可司x从善的意愿与态度,撤销原判,依法从轻改判,给予被告人公正处理。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判决结果】较之一审减少一年刑期,并减少一万元罚金。此致x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蔡律师2015年 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