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苏凯律师担任姜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代理律师联系到本案二审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与法官的沟通,双方对被告人姜某某不构成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达成了初步的共识。随后辩护律师又去看守所会见了姜某某。姜某某再次强调了一审对自己定性为故意杀人不予认可,且认为受害人有过错,一审对自己量刑过重。【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与法官沟通和会见被告人,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不予认可。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被告人家属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五、受害人有严重的过错。2015年8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中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至此,本案在法官的认真研究和律师积极辩护的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二审效果。【案件点评】: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巨大,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法律制裁。但要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就要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国家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对被告进行审判。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发挥了积极、决定性的作用,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指出一审法院不能简单认定有被害人死亡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应该主客观相一致,还应结合被告犯罪行为的起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定罪量刑。同时还应告诫年轻人交友不慎的危害后果,害人害己,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和谐。